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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陽市醫藥科技工程學校學生違紀處分辦法
              日期:2024-02-22  作者:政教處(鮑文超)  瀏覽量:652

              阜陽市醫藥科技工程學校學生違紀處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校風校紀建設,維護學校良好的教學秩序,保證學生學習、生活的良好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違紀學生執行行政處分,應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實事求是、教育為主的原則。

              第三條 對違紀學生,視其錯誤性質、情節輕重、造成的后果,偶犯還是屢犯,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和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下列之一的行政處分:(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

              凡受處分學生必須如實寫出其錯誤的事實經過,并正確認識自己所犯的錯誤,寫出認識深刻的書面檢查;凡目擊者都有積極配合學校進行調查處理和提供書面旁證材料的義務。

              第四條 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但情節輕微,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的,可給予通報批評。通報批評不屬于行政處分,只在學校一定范圍內公布,可不記入學生檔案。

              第五條 留校察看處分以一年為期。非畢業班學生,在察看期間能改正錯誤的,可按期解除察看處分;經學校確認有立功表現者,可提前解除察看處分;仍不改正錯誤的,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畢業班學生受留校察看處分,畢業時作結業處理。待該生察看期滿后,經本人書面申請,所在工作單位或當地居委會(派出所)證明確已改正錯誤,由學校審查核準后,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緩發畢業證書。

              第二章 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及處分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可酌情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1、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2、破壞公共財產,盜竊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3、打架斗毆、行兇、賭博、盜竊屢教不改者,品行惡劣、道德敗壞,造成較嚴重后果者。

              4、留校查看—年,經教育不改者。

              5、一學期曠課超過七十二學時或在學期間曠課累計超過一百零八學時(曠課一天按六學時或當天實有課時計)者。

              6、違反校紀校規,情節極為嚴重者。

              第七條 成立非法組織、舉行非法游行、集會、書寫、張貼危害國家安全的傳單、在互聯網上發表危害社會安全與穩定的言論以及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擾亂校園秩序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擾亂學校正常秩序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在上課期間,態度惡劣,目無組織,對抗管理,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組織煽動鬧事或帶頭罷課,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九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司法部門或公安機關處罰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被處以治安警告、罰款者,情節較輕微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2、被處以行政拘留者或刑事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被判處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偷竊、詐騙、勒索財物者,尚未構成犯罪的,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其作案情節,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小偷小摸屢教不改,情節嚴重,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下(含作案未遂),經教育能認識錯誤且能悔改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3、作案價值在100—300元,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4、作案價值在300元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數額較大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5、經保衛或公安部門確認為盜竊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6、明知他人偷竊,知情不報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提供偽證或為其窩藏、轉移贓款、贓物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7、偷竊試題、機密文件、重要資料或篡改學習成績、弄虛作假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因偷竊受處分的,非有突出表現,一律不得提前撤消;表現一般或仍有違紀現象者,加重處分。

              第十一條 故意損壞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物者,尚未構成犯罪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故意損壞公物或他人財物價值50元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故意損壞公物或他人財物價值50元以上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一次或多次損壞財物,情節、后果特別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打架、聚眾斗毆及其肇事者、策劃者、作偽證者等,尚未構成犯罪的,視其主從身份、情節、后果和認錯態度,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策劃、慫恿他人打架者:

              1、未造成他人打架后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造成他人打架后果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后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打架者:

              1、動手打人未傷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動手打人致傷他人的,須負擔傷者的醫療、誤工等費用;

              3、致他人輕微傷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致他人輕傷及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打架事件已終止,事后又報復打人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參與者:

              1、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發展的,視后果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視后果程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參與者動手打人或持械打人的,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給予處分。

              (四)偽證者:

              1、故意作偽證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肇事、策劃、打架、參與者違犯此款,在應給處分基礎上再加重一級處分。

              (五)在校內外聚眾斗毆者:

              1、聚眾斗毆為首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參加斗毆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斗毆致傷他人的,按本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同時加重一級處分。

              4、邀約校外人員到校滋擾或打架鬧事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造成較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因打架受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非有突出表現者,一律不得提前撤銷處分。

              第十三條 嚴禁酗酒、吸煙、起哄、賭博。

              (一)嚴禁酗酒

              1、嚴禁在校園內外喝酒,對不聽勸阻,無理取鬧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對于酗酒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于酒后肇事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在校學生嚴禁吸煙。違反者發現一次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再次被發現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嚴禁在教室、宿舍等公共場所起哄。

              1、亂喊亂叫起哄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敲擊物品,有意擾亂校園秩序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甩、砸物品,投扔雜物、火種,潑水,放水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后果或影響較壞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若當時未確定具體違反者,在場人相互包庇隱瞞,則給予所有在場者通報批評或校紀處分。

              (四)嚴禁賭博。進行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者,尚未構成犯罪的,視情節輕重及認錯態度給予下列處分:

              1、參與賭博者,給予記過處分。組織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多次參與賭博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賭資數額較大、情節較嚴重者或由于賭博產生嚴重后果者等,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知情不報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為賭博提供條件或作偽證者,給予參賭者同等處分。

              第十四條 妨礙他人或對他人有丑化、侮辱、惡意人身攻擊等行為,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1、丑化、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或威脅他人、或惡意人身攻擊等行為,尚未受到刑事處罰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侮辱和誹謗他人而堅持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妨礙他人學習、休息、生活,引起公憤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五條 男女學生在校期間應自尊自愛,保持平等、友好、純潔、健康的關系。

              1、恃強凌弱,欺負同學,勒索同學或逼迫其為己服務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有流氓行為、情節較輕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從事色情方面非法活動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 在校園內,男女學生交往中,因行為不檢點造成不良影響者,學校將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紀律處分。

              4、住宿學生外出整夜不歸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應當注意儀表儀態,不著過于怪異、暴露的的服裝,不染怪發,不佩戴首飾到校;男生不留長發,不穿背心、短褲、拖鞋出入公共場所;上課時必須關手機等通訊工具。有以上行為的學生,可視情節給予提醒或批評教育,影響不良、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者

              1、經常遲到、早退、隨意離開課堂或其它活動場所,連續三次按曠課1課時記,并給予警告處分。

              2、凡無故曠課,經教育不改連續曠課兩天給予警告處分。連續曠課三天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3、不服從教育、管理,以蠻橫態度對待有關人員,目無組織尋釁滋事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4、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等依法或依學校規定執行公務者,視情節和認錯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對考試(含考查)違紀、作弊者,依據考場紀律與考試違紀處分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對學生累計曠課情況做以下處理:

              1、一學期累計曠課24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2、一學期累計曠課25-3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一學期累計曠課40-5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4、一學期累計曠課60-71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一學期累計曠課72學時或一學年累計曠課108學時,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學生有保護校園環境、愛護公共財物,維護校園整潔的義務,對破壞校園環境、破壞公物者作以下處理:

              1、對于在墻上、廁所里亂寫亂畫,往墻壁上踢球、蹬腳等行為,致使墻壁受損或遭到破壞,除賠償必要的損壞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對破壞公共衛生、在教室或宿舍內亂扔果皮、紙屑、燃燒廢紙雜物、在樓道內潑水或在樓道、水池、便池內倒雜物者,在校園內亂吐、亂扔、亂倒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對故意倒雜物而使水池、便池堵塞甚至造成危害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3、破壞公物者,按被破壞公物原價賠償外,并給予通報批評;故意破壞公物者,按被破壞公物原價的兩倍以上進行賠償外,并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4、對攀折花木果實、破壞校園綠化者,除給予必要的罰款外并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

              5、違犯學校手機管理規定,第一次擅自將手帶人課堂的給予其警告處分并由家長帶回反省三天,如果是住宿學生,同時取消住宿資格;第二次由家長帶回反省一周,同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第三次帶手機的,予以開除學籍。

              第二十一條 學生必須注意節約水電、離開教室、宿舍必須隨手關燈、關電風扇,嚴重浪費水電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以上未列舉的其他涉及違犯學校治安、消防、安全、保衛管理規章制度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1、情節較輕、影響不大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

              2、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后果或較大影響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相關部門可以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治安、消防、安全等的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沒有列舉的其他違紀行為,如確應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規定相近的條款類推給予處分。如確不能參照的可按處分權限研究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從重處分:

              1、違紀后認錯態度不好或拒不承認錯誤事實。

              2、受處分后借口申訴、無理糾纏。

              3、曾受過兩次警告以上處分,第三次違紀時,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曾受過一次處分,第二次違紀時從重處分。

              4、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或同時觸犯本辦法兩條以上規定。

              5、 違紀群體的首要人員或骨干。

              6、 提供偽證,妨礙調查處理。

              7、 對檢舉人、證人、調查處理人員進行威脅恫嚇或打擊報復。

              8、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對犯錯誤的同學,每位同學都有檢舉揭發和幫助的義務,不得包庇和袒護。對包庇和袒護者,與犯錯誤同學同樣處理。

              第二十六條 受處分者,附加下列處罰:

              1、學期內受兩次以上(含兩次)通報批評或受到警告以上處分者,本學期不享受獎學金。

              2、一學年內受兩次通報批評或受到警告以上處分者,不得參與各類評優。已獲得評優稱號者,撤銷其先進稱號,追回所發榮譽證書。

              第二十七條 對學生違反校紀校規事件,保衛部門必須將情況調查清楚,掌握確鑿證據和旁證材料。

              1、涉及政治問題方面的違紀行為,由學校黨總支組織調查。

              2、涉及常規管理方面的違紀行為,由政教處會同班主任調查。

              3、涉及公物損壞方面的違紀行為,由總務處會同調查。

              4、涉及學籍管理方面的違紀行為,由教務處會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違紀學生處理時,由保衛部門根據本《辦法》的相應條款,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領導簽字后,連同調查材料一并上報學校進行審核。

              第二十九條 對違紀學生處理及處分的批準,按下列程序辦理:

              1、記過以下行政處分可由分保衛處審議主管校長批準。

              2、留校察看處分、開除學籍處分由保衛處審議,主管校長批準,并提請學校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章 學生申訴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條 處分學生應在錯誤事實清楚的情況下進行,如學生本人對錯誤事實有異議,保衛部門應及時復查核實。

              第三十一條 受處分的學生應在處分決定上簽字,承認所犯錯誤事實。如對所受記過以上處分不服,可申辯、申訴和保留意見。

              第三十二條 處分決定在學校范圍公布并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三條 受處分的學生(不含打架、偷竊等已特別規定項),在處分規定的時限內有顯著進步并無其它違紀現象,經本人申請,班委會評議,班主任簽字,報保衛部門審批,可撤銷處分。有突出表現或有重大貢獻者,學校應給予表揚或提前撤銷其處分。撤銷處分的同學,其處分決定及有關材料,應從學生本人檔案中取出,存入學校文書檔案。

              第三十四條 對受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班級、保衛部門要定期進行考察,及時幫助教育,以利學生改正和進步。學生申請撤銷處分時,要有相關的材料或證明。

              第四章 附則

              第五章 第三十五條 “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及處分”中的以上或以下處分,包含本級處分在內。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在籍在校學生,解釋、修改權在學校。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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